近日湖南长沙传出了一则这样的新闻虽然是很早之前了的但是还是要和大家讲讲一些案例案例请不要为了当时的一点点利李咏假结婚或者是假离婚来获得更多的利益,下面就是有这样的一个新闻一对夫妻为了能拆迁款两人离婚然后男方闪婚小姨子。让我们去了解一下详情吧。
为了得到更多的拆迁款,彭某珍夫妻俩打起了小算盘。在离婚的第二天,她的丈夫却与小姨子结婚了。为拆迁款闪婚小姨子,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结果假离婚变成了真离婚。离婚后,他们又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表明男方易某明还需支付8万元给彭某珍作为离婚补偿款。
当没有收到男方的赔偿金时,女方提出了申诉。这场“假结婚”的闹剧也被揭开了。
原来妻子的目的是让妹妹也能通过这种方式获得拆迁款。谁知道当她向法院起诉要求其丈夫支付离婚后约定的八万元补偿款时却被驳回。
最近,天心区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该案中丈夫出具的欠条,并非正式办理离婚手续时的财产分割与补偿约定,而是建立在双方串通以获取更多拆迁利益的“虚假”离婚之上,没有合法依据。
与妻子离婚第二天,和小姨子闪婚
2012年11月26日,彭某珍与易某明在长沙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以下简称2012年11月协议),协议主要载明: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孩子易某文归易某明抚养,彭某珍不承担抚养费用,但有随时探视权。易某明现有房屋中两间房归女方所有,双方无共同存款,无共同债权债务。
在易某明与妻子彭某珍离婚的第二天,他娶了妻子的妹妹彭某娟。
2013年7月12日,彭某珍与易某明签署了离婚协议(以下简称2013年7月协议)。离婚协议规定,一切以此次协议为准,之前协议作废。所有债务归易某明承担。现有楼房一栋,楼上三间房屋归彭某珍所有,楼上堂屋彭某珍有出入自由权,由易某明一次性出6000元给彭某珍做厨房设施和费用。双方签订协议后互不干涉对方生活。2013年8月11日,易某明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彭某珍离婚补偿款8万元(征收以后再付)。
在易某明未支付赔偿金8万元后,彭某珍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易某明向其支付8万元欠款。
在庭审中,双方对欠条是否为真实意思表达了各自的意见。
为拆迁利益,姐夫小姨子玩“虚假”结婚
彭某珍说,2012年11月26日办理的离婚手续,及易某明在第二天与其妹妹彭某娟登记结婚的行为,系三人为争取拆迁利益而共同协商完成的行为,非真实意思表示,且易某明与妹妹也无婚姻事实。
2013年7月签署的离婚协议是彭某珍与易某明因感情不和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签订该协议时,考虑双方拆迁享受利益、小孩抚养、婚姻状况等诸多因素,经双方协商,易某明同意另行给付彭某珍离婚补偿款8万元,并自愿出具欠条予以确认。
但易某明辩称,2012年11月26日办理的离婚手续,是双方因感情不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他已按2012年11月协议履行义务,不存在再就离婚事宜与彭某珍签订新的协议,也不存在承诺补偿彭某珍8万元。
后来与彭某珍妹妹登记结婚,是想让其享受拆迁利益,与她妹妹并无婚姻事实。现在已与彭某珍妹妹办理了离婚手续。至于2013年7月的协议及此后的欠条,均系彭某珍及其家人胁迫作出,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报案或向基层组织反映情况。
主审法官对原、被告就易某明与其妻妹闪婚的事实进行询问。
“我与彭某娟结婚是她姐姐提议的,她妹妹因前夫欠了很多债,为了照顾她妹妹,就与她妹妹结了婚,目的是争取更多的拆迁利益。”易某明说,在与彭某珍离婚后,彭某珍就可以分户并获得拆迁补偿。同时,彭某娟与他结婚后,又可以将其与其子女的户口迁至他的户口上,也可以获得相关拆迁补偿。如果获得相关补偿,他们都同意归彭某娟所有。
彭某珍对易某明的陈述予以确认,并承认办理离婚手续后同居了一段时间,且后来拆迁时只获得了2012年11月协议中所分割的两间房的拆迁补偿款。
协议基础不合法,法律不予保护
天心法院审理后认为:彭某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体,积极配合易某明办理离婚手续,并同意自己妹妹与易某明“虚假”结婚,应对自己婚姻关系解除即离婚登记这一法律事实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至于易某明出具的欠条,并非正式办理离婚手续时的财产分割与补偿约定,而是建立在双方串通以获取更多拆迁利益的“虚假”离婚之上,不具有合法依据,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彭某珍请求易某支付补偿款8万元,法院不予支持。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彭某珍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法律上不存在“假婚姻”
承办法官表示,“假结婚”是近年来出现的“特色婚姻”。随着拆迁补偿、买二套房、逃避夫妻债务、孩子上学等问题而粉墨登场。而法律上没有“假结婚”。即使丈夫和妻子根据“假结婚”协议办了结婚和离婚登记,该婚姻关系的缔结与解除仍是双方的自愿行为,双方均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但是,对于企图以“虚假”婚姻关系来获取不当利益时,很有可能面临着假戏成真、人财两空的窘境。
此外,即使民事主体有权基于意思自治而赋予权利或承担义务,也必须遵守法律,尊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一旦发生争议,应主动纳入法律轨道,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裁决。